桂建罰字〔2018〕3號
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2016年10月8日,你公司在平南縣林業局辦公樓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平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平南縣林業局綜合辦公大樓在建工地“10·8”塔吊側翻造成人員傷亡事故調查報告(重新調查)的批復》(平政函〔2017〕65號),認定你公司“沒有認真審查塔吊拆卸單位的資質,未檢查和督促拆卸單位提供塔吊拆卸專項方案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沒有按照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未對塔吊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術的教育和培訓,致使塔吊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從而未按照規定在高空作業時佩戴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十三號)第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1月11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桂建處罰告字〔2018〕2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廳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我廳于2018年1月30日召開了行政處罰聽證會,聽取了你公司的陳述、申辯并進行了復核。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你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暫扣期間你公司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2月13日起計算。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02室。
聯系人及電話:李金愿,0771-23663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