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18〕38號
廣西添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經查,2018年4月21日,你公司在上思縣民族中學學生宿舍樓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工人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關于上思縣人民政府關于上思縣民族中學學生宿舍樓項目工程“4•21”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上政函〔2018〕55號),認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三、對項目建設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監管不嚴,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監管缺失、日常的安全檢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作業人員的違規作業行為。
四、未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下達的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停工整改指令。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桂建罰告字〔2018〕37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提出聽證要求。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12月15日起計算。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102室。
聯系人及電話:張祖盛,0771-2367201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