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合理的制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鎮健康有序發展,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現進行公示征求意見。請將意見統一標題為“關于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XX(署名)”發至郵箱:gxghc@163.com或傳真至0771-2260049,聯系人:李琳,電話:0771-2260079。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規劃園林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鎮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包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鎮(縣城)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和鎮(縣城)規劃用地建設和設施建設實施控制性管理,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直接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開發和建設的前提和基礎。
第五條 依法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縣(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的編制組織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應當維護各方合法權益。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條件、環境狀況、人文歷史、景觀風貌、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應當重點關注城市發展建 設中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導則,指導全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和鎮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應當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規劃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空間布局,結合城鎮管理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
劃分控制單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確定為重點風貌區。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編制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下列控制性內容:
(一)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居住、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三)各級道路紅線、斷面及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位置和規模,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線,重大市政設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
(四)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建設規模和具體控制要求;
(五)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場所等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和具體控制要求;
(六)四線(黃線、藍線、綠線、紫線)及控制要求;
(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八)城市設計、文物保護、景觀控制等重點風貌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筑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要求。
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會同有關部門初步審查后,依法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
第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意見。公眾對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根據公眾意見,組織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和鎮(含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規劃草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報請審議規劃時,應當附具專家論證意見、公眾意見以及意見的處理等詳細情況。
第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第十九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同時在政府網站、規劃展館或者主要公共場所公布規劃內容。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查詢。
第二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將現狀資料、規劃草案、公眾意見、審查意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以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規劃成果等存檔。鼓勵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平臺。
第四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作為城市和鎮(縣城)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定依據。在城市和鎮(縣城)規劃區內進行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鎮開發建設項目及時提出規劃條件。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提出規劃條件。
違反規劃條件的,土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涉及變更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控制性內容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變更方案進行論證,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條件的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信息統計系統,加強對規劃實施的適時監控,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經論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三)修改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批批材料中應當附具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有關要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農墾管區農場場部、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起草說明
一、文件起草目的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鎮規劃實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和建設管理的法定前置條件。依法制定和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鎮政府的職責,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項重要的日常法定工作,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文件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法>辦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關于文件起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法>辦法》2010年6月1日頒布施行后,我處即將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工作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并赴部分市縣開展調研檢查工作。并參考了山東、安徽、黑龍江、河北等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征求意見稿),研究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試行)》(征求意見稿),去函征求了廳法規處、村鎮處意見并進行修改,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試行)》(送審稿)。
四、關于文件重點內容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農墾管區農場場部、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關于劃分控制單元要求。
為了便于全面系統地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意圖,形成系統有序的城市規劃控制引導體系,應將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劃分為若干編制單元,作為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劃分控制單元應地域完整、界線穩定、規劃合理。
(三)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
城市中的一些重要地段(區域)因其地位、歷史或景觀風貌等具有重要影響,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法>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其指定的條件、程序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關于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和建設的法定前置條件,直接決定著土地的市場價值,決定著利益相關人的切身利益。規劃草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報請審議規劃時,應當附具專家論證意見、公眾意見以及意見的處理等詳細情況。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五)關于控制性詳細規劃公眾參與要求
公眾參與城鄉規劃,是更好地協調公共管理與私人權利之間關系的重要環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鎮規劃實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顧問依據,一經批準,就對社會具有廣泛約束力。
本試行辦法對審批前和審批后的公眾參與都做了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會同有關部門初步審查后,依法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同時在政府網站、規劃展館或者主要公共場所公布規劃內容。
涉及變更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控制性內容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變更方案進行論證,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關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鎮實施規劃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更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和建設的法定前置條件,直接決定著土地的市場價值,決定著利益相關人的切身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①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②經論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③修改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④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批批材料中應當附具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