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9〕28號)精神,我辦制定了《廣西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
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1月5日
廣西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進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壓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桂政發〔2019〕28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審批適用本辦法。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本辦法。交通、水利等領域建設項目(非重大工程)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專項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并聯審批,是指同一審批階段內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審批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由各審批階段牽頭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接件、回復,相關業務審批部門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并行審批辦理的行政審批模式。
第四條 在不違反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審批管理權限、程序、條件的前提下開展并聯審批,合理確定納入并聯審批范圍的事項。原則上,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核準或備案)到實現開工、最后辦理竣工驗收所涉及的審批事項,能夠在同一階段并行辦理的,全部納入并聯審批范圍。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采取分階段并聯審批模式,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四個階段,按照運行要求實現分階段“網上申報、一窗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一窗出件”。
第六條 按照統一系統、統一代碼、統一監管的基本要求,充分發揮信息共享功能,依托審批系統管理平臺,建立全流程部門協同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第七條 各相關審批部門要積極探索運用“多規合一” “聯合測試”“聯合勘測” “多圖聯審” “多評合一”“區域評估”等方式,優化審批流程,精簡申報材料,簡化審批環節,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原則上,立項用地許可階段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牽頭,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牽頭,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階段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在每個階段按職責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各階段牽頭部門負責并聯審批的實施和協調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定本階段并聯審批的工作規程,規程應包括本階段的審批事項,涉及的并聯審批部門,多部門運行環節設計、時間節點等內容。
(二)制定本階段統一的并聯審批辦事指南、申請表格和材料清單。
(三)各階段綜合窗口負責本階段項目申請材料的統一接收、流轉和送達。
(四)組織審批事項的聯合審批,協調審批階段內各部門的審批審查工作,督促審批階段內各部門在時限范圍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對本階段并聯審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
(六)除法律法規明確的前置事項外,各審批部門不得額外增設前置審批條件。凡是能夠通過網絡共享使用的材料,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項目單位重復提交;凡是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信息,審批部門不得要求其他部門重復提供;凡是能夠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到現場辦理。
第九條 并聯審批協辦部門職責。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各級行政審批部門作為并聯審批協辦部門,負責配合牽頭部門完成各階段的審批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內容及變更情況;
(二)按照并聯審批工作規程要求,限時完成本部門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
(三)參加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審批,配合牽頭部門協調工作安排,完成并聯審批中涉及本部門的協調調度工作。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階段劃分及部門權責。
(一)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牽頭部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
協辦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利、安全、文化和旅游、人防、地震、林業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或單位。
辦理事項: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出具人防設計條件、項目環評文件(可在施工許可階段前完成)等。選址意見書核發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合并辦理。
(二)工程建設許可階段。
牽頭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
協辦部門:地震局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或單位。
辦理事項:設計方案審查(消防、地震、城市設計、綠色建筑、建筑節能、海綿城市等設計要求的綜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
(三)施工許可階段。
牽頭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協辦部門:發展改革、人防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或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辦理事項:消防設計審查、人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證核發。將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等事項,調整為與施工許可證核發同步辦理。
(四)竣工驗收階段。
牽頭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協辦部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安全監管、人防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或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辦理事項:聯合驗收(規劃、消防、人防、安全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在規定的時間內,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聯合完成驗收。
(五)其他行政許可、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相關階段并行推進。
第十一條 并聯審批申請。按照合法、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則,在不改變前置關系的前提下,支持申請人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需求,分階段對審批事項按需申請并聯審批。同時,申請人也可以根據自愿原則申請分項辦理。
第十二條 一窗收件。各并聯審批階段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請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行模式。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的內容,只需向綜合服務窗口提交一套申報材料。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統一受理。綜合服務窗口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并聯審批項目申請后,應立即通過審批系統將信息同步發送至各相關審批部門。各審批部門對申請材料按程序予以審查,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管理平臺向綜合服務窗口發送審查意見,由綜合服務窗口向申請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補正通知書。
第十四條 并聯審批。各相關審批部門要從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承諾審批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及時將審批意見推送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臺。在并聯審批過程中,牽頭審批部門可根據具體項目實際情況,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各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可以作為后續審批依據,不再由申請人征求上述審批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聯合審批。對并聯審批中涉及部門多、協調難度大的事項,在依法依規的原則下,開辟“綠色通道”,以會議研究的方式進行聯合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堅持以并聯審批為主、聯合審批為輔。
第十六條 一窗出件。在相關部門完成審批事項辦理后,由牽頭部門作出辦結處理意見,綜合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并發放相應證照。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的時限按項目類別分:
政府投資類項目100個工作日;社會投資類項目90個工作日(其中,帶方案出讓類項目50個工作日);公路工程類項目100個工作日,水利工程類項目10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全區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或行政審批局)要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過程進行實時監控、預警提示、督促辦理,對不認真履行審批責任、不按規定時限辦理等影響項目審批進度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全區各級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與并聯審批機制相適應的配套工作制度文件。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