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18〕26號
廣西壹峰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9月21日,你公司承建的桂林市臨桂區桂林醫學院臨桂校區職工住宅第二期工程A標段(30#、36#)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西壹峰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桂林醫學院臨桂校區職工住宅二期工程項目“9·21”事故調查處理結案批復》(臨政復〔2018〕30號),認定你公司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使用未經安全培訓的無證勞務人員上崗,對特種人員的管理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上崗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桂建罰告字〔2018〕20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聽證要求。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6月19日起計算。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102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