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大力推進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確保完成2011年全區29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進一步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來,我區不斷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穩步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及林區、墾區危舊房改造,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多渠道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城鎮居民住房條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視不夠、住房保障工作相對滯后等問題。2011年2月24日,國務院召開的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是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內需、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需要。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既是經濟任務,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務。我區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責任目標任務29萬套,相當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務的4倍,責任重大,任務巨大,難度空前。各市、縣人民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為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把握解決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這一核心內容,著力加快住房保障體制機制建設,著力提高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能力,著力推進住房保障服務創新,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其他保障性住房為支撐、覆蓋不同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更加科學規范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為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為廣西城鎮化跨越發展和“富民強桂”新戰略服務。
(二)基本原則。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元運作,分類保障、租售并舉的原則,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滿足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求。
(三)目標任務。2011年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為29萬套(戶)住房,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4萬戶,新建廉租住房5萬套、公共租賃住房5.12萬套、經濟適用住房2.69萬套、限價商品住房3.5萬套,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3.03萬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1萬戶、林業棚戶區(危舊房)改造1.62萬戶、墾區危舊房改造2.64萬戶。通過持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各類棚戶區改造,全區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左右。
三、加快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1.切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全面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著力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夾心層”的住房問題,使群眾有安全的住所。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2.多種方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可以采用政府劃撥土地并投資建設、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企業投資建設等方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府投入的資金(含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各市縣可用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研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機構投資者經營一定時期后的權益轉讓、投資回收機制。引導產業園區和大中型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支持各地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建設人才公寓、中小學教師公寓、醫務人員公寓、干部周轉住房、農民工公寓等。
3.落實政策支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中,重點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閑置的工業、倉儲、辦公、教育等用地或房屋,可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或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探索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改變土地權屬關系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標準和租賃對象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實行動態管理,確保以租養房。
4.完善融資機制。規范發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資平臺,在確保安全和合規的前提下,多渠道籌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執行,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具體情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與金融機構探索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作模式,對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企事業單位,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可利用中央和自治區的補助資金進行貸款貼息。
(二)繼續加快廉租住房建設。
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等方式和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提高實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的比重;加大租賃住房補貼力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各地必須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規劃(2009-2011)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185號)要求,完成2009-2011年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任務。各地要結合實際,穩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適當提高保障標準,力爭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三)繼續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各地要繼續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給。通過土地劃撥、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應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進一步完善集資建房管理辦法,鼓勵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單位原有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加快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問題。
(四)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
各地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按照“科學評估、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和諧拆遷”的原則,多渠道多形式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繼續推進國有林場、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切實改善職工居住條件。集中力量優先改造規模大、配套差、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片區,逐步改造零星分散小區。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非成片棚戶區和零星危舊房改造。要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加大對“城中村”中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建設多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可以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結合并妥善解決原住戶的住房問題。
(五)切實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力度。
各地要將農村危房改造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機構,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市、縣配套資金,配備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2011年要重點加大對農村茅草房的改造力度。嚴格農村危房改造的對象選擇、補助標準和建設標準,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的指導和服務。
(六)穩步發展限價商品住房。
各地要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的要求,積極探索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通過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辦法,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較快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供應,逐步滿足本地居民合理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
(七)全面推進危舊房改住房改造。
各地要從確保城鎮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民生的高度,全面推動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在符合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指標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原有舊住宅小區土地,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限價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多渠道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經批準的改造項目,要在一年內開工建設;對已開工建設的項目,要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建設進度。從2011年起,各地要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啟動危舊試驗性大
板結構住房改造,利用3-4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區大板住房的改造任務。
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要創造條件,積極爭取中央對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支持。自治區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對廉租住房建設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按照不低于中央補助資金的標準安排配套資金;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采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地方發行的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市縣要加大資金投入,落實配套資金,對于財政資金安排不足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讓總收入提取比例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比例,土地出讓總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比例不得低于5%,對達不到要求的地區,要相應扣減上級補助。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可納入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試點范圍。各地要千方百計拓展新的融資渠道,積極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平臺,通過土地劃撥、政府貼息、稅費減免、信貸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導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在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認真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享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稅費減免等各項優惠政策,嚴禁任何部門變相收取。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類規費、手續費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予以扶持。
(二)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各地要認真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使用優惠政策,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增加土地有效供應。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確保在每年3月31日前將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落實到地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沒有全部落實到地塊之前,不得出讓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穩步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限價商品住房用地。
(三)積極探索新的住房保障體制。
1.建立配建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制度,選擇部分市縣進行試點,在新建商品住房中,按照項目規劃總建筑面積5-10%的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合理調整保障性住房布局,確保房源供應,開展試點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具體操作規定。
2.開展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制度試點工作。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環和退出機制,試點的市縣要按照“公平自愿,困難優先”的原則,報經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以出售部分產權,按照出資比例建立共有產權制度。3.推進鄉鎮中小學、衛生院(所)保障性住房建設。要切實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決鄉鎮中小學教職工、衛生院(所)職工住房困難。2011-2015年,在全區實施鄉鎮中小學教職工和鄉鎮衛生院(所)職工保障性住房,包括建設鄉鎮中小學、衛生院(所)公共租賃住房,在縣城、較大鄉鎮駐地通過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集資建房等多種方式建設鄉鎮教職工和鄉鎮衛生院(所)職工安居房。各地籌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可相應優先用于鄉鎮中小學、衛生院(所)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決全區鄉鎮中小學教職工和衛生院(所)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城鄉間、縣域內人才合理流動和均衡配置。
(四)簡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審批手續。各地要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度。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房產和房改)、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簡化前置條件和并聯審批的原則,合理調整行政審批手續,在項目立項、規劃、供地、環評和建設等環節最大限度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取消項目申報評審的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切實降低審批成本,切實加快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批工作。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工作。各地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快推進全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工作,建立全區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促進住房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實現全區各市、縣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網絡互聯互通;充分運用信息技術,不斷提升各級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的辦公效率、服務水平和行政能力。爭取用2-3年時間,基本建成覆蓋全區、標準統一、上下一致的保障性住房電子政務網絡體系。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所需經費由自治區和各市縣財政分級負責,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六、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原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調整充實領導小組成員,統籌協調全區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辦公室、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市也要建立相應組織,形成上下貫通、協調一致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專門的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完善管理體制和機制,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二)建立目標責任制和約談問責機制。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下大決心、下大力氣,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務。自治區與設區城市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各設區城市也要與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目標任務。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辦公室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辦公室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土地供應、資金落實、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對各市、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對政策措施不到位、土地資金不落實、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問責。
(三)加強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開工、竣工套數(面積)和投資安排、土地供應等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強化項目管理,確保按期開工、竣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改進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機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積金等機構和社區協作配合的保障對象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確保住房保障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依法合規,杜絕建設資金被擠占、截留、挪用等行為。
(四)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各級新聞媒體要深入宣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和相關政策,及時總結、推廣、宣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經驗、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激發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出積極貢獻。各市及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政策。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